財管新戶 推薦好禮
邀請親朋好友
一起相薦歡!
113/7/1~1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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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人

須為本行客戶

被推薦人

於113/6/30前與本行無任何往來資產之新客戶

(新客戶不含已在本行開立元大證券交割帳戶者)
(詳細條件請參注意事項)

本行客戶(推薦人)推薦親友(被推薦人)成為本行全新財富管理客戶,於報名專案次月起,被推薦人完成以下指定任務,推薦人即可獲得相對應之相薦禮。
  • step1 連續3個月每個月往來總資產月均額達下表級距
  • step2 完成理財健診問卷及客戶資料表暨投資屬性問卷表
  • step3 由理財專員經管服務
專案注意事項 ▼
  1. 本專案限自然人參加,不得為聯名戶或法人戶。
  2. 往來總資產定義:係指客戶與本行往來之臺外幣存款(不包含元大證券帳戶存款)、基金、信託、保險、海外債券、境外股票、ETF、特別股、黃金存摺、結構型商品等原始投資金額之加總,前述各項資產金額之計算以本行系統資料為準。
  3. 相薦禮資格認定:推薦人須為本行客戶,由理財專員報名完成,於專案期間內成功推薦親友為財管新戶(以下稱被推薦人),須與本行無任何往來資產之新客戶(新客戶不含已在本行開立元大證券交割帳戶者),由理財專員經管服務,完成理財健診問卷及客戶資料表暨投資屬性問卷且連續3個月每個月往來總資產月均額達相薦禮所訂級距,推薦人即可獲得相對應之相薦禮。
  4. 本專案須於專案期間填寫本申請書,並由理財專員協助提出申請,作為參加本專案回饋之依據,逾期提出申請將視同放棄。
  5. 專案期間內同一財管新戶僅得被推薦乙次,若有重複之情形,以首次被推薦為準。
  6. 申請人可參加本行之其他「投資升等系列專案」,依各投資升等系列專案內容辦理。
  7. 財管新戶之總資產月均額計算,將扣除本行其他帳戶轉入之資金。
  8. 本專案回饋之刷卡金:將於檢核後第二個月底前(依客戶帳單結帳日)將刷卡金回饋至正卡申請人信用卡帳戶中,自刷卡金入帳當期起,且有一般新增消費入帳時開始折抵(刷卡金匯入以實際作業時間為準);使用期限以正卡申請人之信用卡有效期限為準,到期將自動歸零。上述回饋皆不得要求本行補發或退還,亦不得要求本行折換現金、變更回饋方式、轉讓予他人、折抵金融商品手續費、其他費用或更換其他贈品。
  9. 本專案回饋之電子禮券為數位票券,將於檢核後第二個月底前,依客戶留存於本行之手機門號以簡訊發送(如有變更,客戶應即通知本行更新留存資料)。數位票券為不記名,若有遺失或被竊,不得要求本行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補償,電子禮券之使用方式及其他相關限制,應依數位票券發行公司規定辦理,所兌換之商品或折抵消費之金額不予開立統一發票,數位票券效期以發行公司票券系統所記錄之狀態為憑,如系統因網路連線發生遲延,依兌換商家系統端資訊為準。
  10. 本專案所提供之電子禮券,為本行向提供服務之廠商購買,本行與廠商間無合夥、經銷代理、保證或其他類似關係,如因電子票券產生爭議或損害時,均應由提供廠商全權處理及負相關法律上之責任。
  11. 倘申請人發生因簽帳爭議而暫停付款,或其他原因致須退還消費款項或所持信用卡有停卡、掛失、不補發、不續卡、遲繳、欠款或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或有其他信用貶落之情事者,將無法獲得刷卡金回饋。
  12. 倘申請人獲得回饋前,經本行查證申請人有申請條件不符或與本行已無任一產品往來關係或有不符本專案任一條件者,申請人將無法取得回饋之資格。
  13.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年度累積贈品價值超過新臺幣1,000元以上者,將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申請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贈品價值,均須先繳納贈品價值20%之稅金,始可領取,若未能依法繳納稅額,即視為喪失領取資格。申請人就上開稅法所生任何爭議,悉由申請人自行向相關機關主張,概與本行無涉。前述相關稅捐法規於本專案期間如有變動,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14. 本行保留解釋、終止、變更專案內容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