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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融資
  • 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

    為提高投資意願,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

    項目 內容
    貸款對象
    • 符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 符合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貸款用途
    • (一)中小企業為強化經營體質取得之新技術、推動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設備及擴充營運規模,健全經營發展而購置(建)土地、廠房、營業場所與機器設備所需之資金。
    • (二)所購置(建)土地、廠房、營業場所及機器設備應以自用為限,不得作以租售為目的之標的物。
    • (三)所購置(建)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應合乎土地分區使用規定,並應合法登記使用,其申貸日距所有權取得日不得超過一年。
    • (四)營運週轉所需資金。
    貸款額度
    • (一)資本性支出: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請人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千萬元。
    • (二)週轉性支出:每一申請人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貸款期限
    貸款性質 貸款期限 寬限期
    土地、廠房、營業場所 最長十五年 最長三年
    機器設備 最長七年 最長二年
    新技術取得、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 最長五年 最長一年
    貸款利率

    最高不得超過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二個百分點,機動計息。

    貸款對象
    • 符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 符合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貸款用途
    • (一)中小企業為強化經營體質取得之新技術、推動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設備及擴充營運規模,健全經營發展而購置(建)土地、廠房、營業場所與機器設備所需之資金。
    • (二)所購置(建)土地、廠房、營業場所及機器設備應以自用為限,不得作以租售為目的之標的物。
    • (三)所購置(建)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應合乎土地分區使用規定,並應合法登記使用,其申貸日距所有權取得日不得超過一年。
    • (四)營運週轉所需資金。
    貸款額度
    • (一)資本性支出: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請人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千萬元。
    • (二)週轉性支出:每一申請人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貸款期限
    貸款性質 貸款期限 寬限期
    土地、廠房、營業場所 最長十五年 最長三年
    機器設備 最長七年 最長二年
    新技術取得、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 最長五年 最長一年
    貸款利率
    最高不得超過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二個百分點,機動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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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內容依本行最新規定為準,本行保留貸款額度、適用利率及核貸與否之權利。

  • 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為協助中小企業以創新與高科技的服務模式促進國際發展,並鼓勵青年創新,提供其創新經營振興發展資金。

    項目 內容
    貸款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且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 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 、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 曾獲政府相關創新獎項,如:經濟部技術處(以下簡稱技術處)之總統創新獎、國家產業創新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之國家發明創作獎;本處之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新創事業獎、女性創業菁英賽;或其他國內外經認定具有創新研發相關評核指標之獎項,該項指標至少占整體權重百分之三十以上。
    • 曾獲政府研發補助,如:本處之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含創業型)(SBIR);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之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技術處之 A+ 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經濟部商業司(以下簡稱商業司)之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等。
    • 曾與國外之企業、政府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機構有品牌、通路或技術等合作;或接受國外之企業等單位委託開發、提供技術服務或其他研究發展等。
    • 獲政府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或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 經核准在科學工業園區內成立之科學工業;經政府設立或核准之工業園區、軟體園區、科技園區、技術園區、產業創新園區等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 經向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板。
    • 符合金融挺創意產業、政府創新產業推動(如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亞洲矽谷、循環經濟、新農業、文化科技、數位經濟及半導體等產業)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 最近三年期間之員工數或營業額之複合平均年成長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且觀測起始年之員工數門檻至少要十人以上。以營業額認定之企業,另需符合自觀測年起連續三年獲利。
    • 經本處登記之社會創新企業或經國際非營利組織 B 型實驗室(B Lab )認證之 B 型企業。
    • 經政府輔導、核發獎項、獎(補)助或獲經濟部登錄之國際創育機構培育且推薦之導入數位科技之企業,具有提升產能、營業收入、數位化營運流程、優化顧客體驗、改善商業模式或其他增進數位化商業發展能力。
    貸款用途

    週轉性支出或購建(置)土地、廠房、營業場所、設備及機器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

    貸款額度
    • (一)資本性支出: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千萬元。
    • (二)週轉性支出: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貸款期限
    貸款性質 貸款期限 寬限期
    土地、廠房、營業場所 最長十五年 最長三年
    機器設備 最長七年 最長二年
    週轉性支出 最長五年 最長一年
    貸款利率

    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二,機動計息。

    貸款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且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 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 、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 曾獲政府相關創新獎項,如:經濟部技術處(以下簡稱技術處)之總統創新獎、國家產業創新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之國家發明創作獎;本處之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新創事業獎、女性創業菁英賽;或其他國內外經認定具有創新研發相關評核指標之獎項,該項指標至少占整體權重百分之三十以上。
    • 曾獲政府研發補助,如:本處之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含創業型)(SBIR);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之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技術處之 A+ 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經濟部商業司(以下簡稱商業司)之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等。
    • 曾與國外之企業、政府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機構有品牌、通路或技術等合作;或接受國外之企業等單位委託開發、提供技術服務或其他研究發展等。
    • 獲政府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或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 經核准在科學工業園區內成立之科學工業;經政府設立或核准之工業園區、軟體園區、科技園區、技術園區、產業創新園區等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 經向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板。
    • 符合金融挺創意產業、政府創新產業推動(如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亞洲矽谷、循環經濟、新農業、文化科技、數位經濟及半導體等產業)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 最近三年期間之員工數或營業額之複合平均年成長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且觀測起始年之員工數門檻至少要十人以上。以營業額認定之企業,另需符合自觀測年起連續三年獲利。
    • 經本處登記之社會創新企業或經國際非營利組織 B 型實驗室(B Lab )認證之 B 型企業。
    • 經政府輔導、核發獎項、獎(補)助或獲經濟部登錄之國際創育機構培育且推薦之導入數位科技之企業,具有提升產能、營業收入、數位化營運流程、優化顧客體驗、改善商業模式或其他增進數位化商業發展能力。
    貸款用途

    週轉性支出或購建(置)土地、廠房、營業場所、設備及機器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

    貸款額度
    • (一)資本性支出: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千萬元。
    • (二)週轉性支出: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貸款期限
    貸款性質 貸款期限 寬限期
    土地、廠房、營業場所 最長十五年 最長三年
    機器設備 最長七年 最長二年
    週轉性支出 最長五年 最長一年
    貸款利率

    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二,機動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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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貸款

    為提升我國文化內容之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

    項目 內容
    貸款對象 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之文化創意產業,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一)第一類:中小企業。
    • (二)第二類:大型企業。
    • (三)第三類:藝文類非營利組織。
    • (四)第四類:符合以上三類之一且有文創專案合約者。

     

    負責人須具備以下身份:

    • 中華民國國民:須於我國設有戶籍。
    • 外籍人士:須持有我國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梅花卡。
    貸款用途 以取得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營運週轉金、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開發或製造、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之計劃所需之資金。
    貸款額度
    • (一)依申請計畫或文創專案有效合約未履行金額最高8成。
    • (二)各類申請人貸款總額度如下:
    • 第一類:最高新臺幣8千萬元,營運週轉金最高3千萬元。
    • 第二類:最高新臺幣2億元,營運週轉金最高6千萬元。
    • 第三類:最高新臺幣8千萬元,營運週轉金最高3千萬元。
    • 第四類:最高新臺幣1億元。
    貸款期限
    • 資本性支出:期限最長15年(含寬限期3年)。
    • 營業所需週轉性資金:期限最長6年(含寬限期1年)。
    貸款利率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以不超過百分之二為限,機動計息。
    貸款對象
    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之文化創意產業,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一)第一類:中小企業。
    • (二)第二類:大型企業。
    • (三)第三類:藝文類非營利組織。
    • (四)第四類:符合以上三類之一且有文創專案合約者。

     

    負責人須具備以下身份:

    • 中華民國國民:須於我國設有戶籍。
    • 外籍人士:須持有我國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梅花卡。
    貸款用途
    以取得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營運週轉金、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開發或製造、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之計劃所需之資金。
    貸款額度
    • (一)依申請計畫或文創專案有效合約未履行金額最高8成。
    • (二)各類申請人貸款總額度如下:
    • 第一類:最高新臺幣8千萬元,營運週轉金最高3千萬元。
    • 第二類:最高新臺幣2億元,營運週轉金最高6千萬元。
    • 第三類:最高新臺幣8千萬元,營運週轉金最高3千萬元。
    • 第四類:最高新臺幣1億元。
    貸款期限
    • 資本性支出:期限最長15年(含寬限期3年)。
    • 營業所需週轉性資金:期限最長6年(含寬限期1年)。
    貸款利率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以不超過百分之二為限,機動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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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

    為配合政府政策,提昇觀光產業成為國家策略性重要產業,協助觀光產業改善軟硬體設施、建置優質旅遊環境,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協助觀光產業相關業者取得其營運相關貸款資金。

    項目 內容
    貸款對象 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及旅行業執照之觀光產業。
    貸款用途
    •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因購置(建)機器、設備、土地、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支出所需之資金。
    •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辦理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資金。
    •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於企業經營時,必要之營運周轉金。
    貸款額度
    • 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3億元;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6仟萬元。
    • 營運周轉金: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6仟萬元;綜合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2仟萬元,甲、乙種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1仟萬元。
    貸款期限
    •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含寬限期5年)。
    • 屬營運週轉所需資金,最長不得超過7年(含寬限期4年)。
    • 承租經營之旅館業,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約有效期限。
    貸款利率 最高不得超過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碼年息 1.65 %。
    貸款對象
    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及旅行業執照之觀光產業。
    貸款用途
    •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因購置(建)機器、設備、土地、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支出所需之資金。
    •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辦理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資金。
    •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於企業經營時,必要之營運周轉金。
    貸款額度
    • 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3億元;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6仟萬元。
    • 營運周轉金: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6仟萬元;綜合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2仟萬元,甲、乙種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1仟萬元。
    貸款期限
    •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含寬限期5年)。
    • 屬營運週轉所需資金,最長不得超過7年(含寬限期4年)。
    • 承租經營之旅館業,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約有效期限。
    貸款利率
    最高不得超過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碼年息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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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歡迎台商回台投資專案貸款

    為爭取優質臺商回臺投資,積極協助臺商回臺,以活絡國內投資,促進經濟發展。

    項目 內容
    貸款對象 符合行政院「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及取得經濟部資格核定函。
    貸款用途
    • 興建廠房及相關設施。
    • 購置機器設備。
    • 中期營運週轉金。
    貸款額度 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80%。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中期營運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貸款利率 最高不超過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個百分點,機動計息。
    貸款對象
    符合行政院「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及取得經濟部資格核定函。
    貸款用途
    • 興建廠房及相關設施。
    • 購置機器設備。
    • 中期營運週轉金。
    貸款額度
    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80%。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中期營運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貸款利率
    最高不超過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個百分點,機動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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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內容依本行最新規定為準,本行保留貸款額度、適用利率及核貸與否之權利。

  • 根留台灣企業加速投資專案貸款

    為促進根留台灣企業投資動能,加速企業升級轉型。

    項目 內容
    貸款對象 符合行政院「根留台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及取得經濟部資格核定函。
    貸款用途
    • 興建廠房及相關設施。
    • 購置機器設備。
    • 中期營運週轉金。
    貸款額度 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80%。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中期營運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貸款利率 最高不超過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個百分點,機動計息。
    貸款對象
    符合行政院「根留台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及取得經濟部資格核定函。
    貸款用途
    • 興建廠房及相關設施。
    • 購置機器設備。
    • 中期營運週轉金。
    貸款額度
    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80%。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中期營運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貸款利率
    最高不超過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個百分點,機動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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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內容依本行最新規定為準,本行保留貸款額度、適用利率及核貸與否之權利。

  • 中小企業加速投資專案貸款

    因應全球貿易環境快速變遷,產業應加速朝創新化、智慧化及高值化發展,為支持國內中小企業升級轉型。

    項目 內容
    貸款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並取得經濟部資格認定核定函之中小企業。
    貸款用途
    • (一)興(擴)建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 (二)購置機器設備。
    • (三)中期營運週轉金。
    貸款額度 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80%。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中期營運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貸款利率 最高不超過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個百分點,機動計息。
    貸款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並取得經濟部資格認定核定函之中小企業。
    貸款用途
    • (一)興(擴)建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 (二)購置機器設備。
    • (三)中期營運週轉金。
    貸款額度
    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80%。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中期營運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貸款利率
    最高不超過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個百分點,機動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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