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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介紹
信託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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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信託
保管及簽證業務
其他附屬業務
  • 金錢信託

    一、金錢信託之意義

    所謂金錢信託係指客戶與本行簽訂信託契約,將金錢交付信託予本行,由本行根據契約約定條款管理運用,並定期或不定期支付信託本金或收益予受益人,於信託終了時,將信託財產依契約約定之方式返還予客戶或其指定之受益人。

    二、金錢信託之架構

    依客戶不同之需求,量身訂做專屬的信託規劃,發揮財產保護、財產移轉、合法節稅等目的,如退休安養信託、子女教育信託…等。

    三、辦理金錢信託的優點

    • 財產順利移轉:透過信託贈與節稅規劃,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
    • 享有財產掌控權:信託期間仍有掌控權,可領回部分財產或終止契約;信託到期財產移轉予下一代,可避免子女過早取得財產。
    • 財產多元化運用: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可投資銀行上架之相關理財產品。
    •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不會受到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權人強制執行。

    四、諮詢專線

    請洽元大銀行信託部 (02)2173-6699分機7202

  • 有價證券信託

    一、何謂有價證券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簡單來說,就是有價證券所有權人(委託人),將有價證券所有權移轉給本行信託部(受託人),使受託人依其信託契約指示,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的一種法律關係。

    二、有價證券信託的型態

    • 管理型:
      代為保管、收受孳息、繳納增資股款、行使表決權等管理事宜。
    • 運用型:
      除了代為管理外,並加以運用以獲取收益。
    • 處分型:
      單純以處分有價證券為目的。
    • 節稅型:

      (1)「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2)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

      (3)選擇高配股、高配息的股票

      (4)股票所有權歸委託人所有,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贈與受益人,可兼具財富移轉及節省贈與稅等效益

    三、有價證券信託的架構

    四、辦理有價證券信託的優點

    • 專業團隊運作
    • 合法節稅
    • 財產適當分配
    • 代為收取孳息及行使股東權利
    • 財產具有獨立性,不受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
    • 透過信託,仍可保有財產掌控權

    五、諮詢專線

    請洽元大銀行信託部 (02)2173-6699分機7202

  • 安養信託
    安養信託業務

    一、安養信託的意義

            安養信託主要是金錢信託,受益人須年滿55歲以上。委託人與本行(即受託人)簽訂「安養信託契約書」(臺幣或外幣皆可),並將資金或保險金(即信託財產)交付信託予本行,再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定期將信託利益給付予受益人或其指定之安養機構/醫療機構等,以照顧其老年退休生活,於信託契約終止後,再將剩餘信託財產交付予歸屬權利人。

    二、安養信託架構(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皆可)

    三、安養信託之優點

    • 財產保障:信託財產妥善理財規劃,提供老年生活經濟來源,輕鬆享受退休生活。
    • 彈性給付:定期匯款予受益人本人或其指定之安養/醫療機構帳戶,專款專用,妥善照顧老年生活。
    • 信託監察人機制:透過信託監察人,監督信託事務之執行。
    • 制式化信託契約:貼心設計生活支出所需選項,供客戶勾選,省時又方便。

    四、辦理方式

    • 委託人必須親自攜帶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等)及印鑑至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若擬設置信託監察人,則信託監察人亦須親自攜帶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等)及印鑑辦理。
    • 若資金來源為保險金,保險要保人應與保險公司約定或辦理保單批註,指示保險公司限將保險金匯入「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五、諮詢專線

    請洽元大銀行信託部 (02)2173-6699分機7203

  • 身心障礙者信託
    身心障礙者信託業務

    一、身心障礙者信託的意義

            身心障礙者信託主要是金錢信託,受益人須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委託人與本行(即受託人)簽訂「身心障礙者信託契約書」(臺幣或外幣皆可),並將資金或保險金(即信託財產)交付信託予本行,再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定期將信託利益給付予受益人或其指定之安養機構/醫療機構等,以作為其將來教育或生活養護之用,於信託契約終止後,再將剩餘信託財產交付予歸屬權利人。

    二、身心障礙者信託架構(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皆可)

    三、身心障礙者信託之優點

    • 財產保障:信託財產妥善理財規劃,提供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或安養機構費用等,做為未來生活經濟來源。
    • 彈性給付:定期匯款予受益人本人或其指定之安養/醫療機構帳戶,專款專用,妥善照顧未來生活。
    • 信託監察人機制:透過信託監察人,監督信託事務之執行。
    • 制式化信託契約:貼心設計生活支出所需選項,供客戶勾選,省時又方便。

    四、辦理方式

    • 委託人必須親自攜帶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等)及印鑑至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若擬設置信託監察人,則信託監察人亦須親自攜帶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等)及印鑑辦理。委託人若為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者,輔助人或監護人亦須親自攜帶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等)及印鑑至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
    • 若資金來源為保險金,保險要保人應與保險公司約定或辦理保單批註,指示保險公司限將保險金匯入「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五、諮詢專線

    請洽元大銀行信託部 (02)2173-6699分機7203

  • 保險金信託

    一、保險金信託的意義

    保險金信託是一種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服務商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託財產,由保險受益人和本行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情事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本行(即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管理,且依信託契約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予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予信託受益人。

    二、保險金信託之架構

    三、保險金信託之優點

    • 落實照顧家人美意
    • 財產世代安全移轉
    • 保險金免遭他人覬覦
    • 避免家族紛爭

    四、辦理方式

    • 保險要保人應將保險契約送交保險公司批註或聲明保險金限匯入「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 委託人必須親自攜帶已完成批註的保險單正本、委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至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若委託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者或無行為能力者,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五、諮詢專線

    請洽元大銀行信託部 (02)2173-6699分機7202

  •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一、基金

    基金是集合投資人的資金,透過專業機構操作管理,盈虧及風險由投資人共同分享及承擔。 基金的優點,是由專業機構投入人力研究,藉由市場上各種投資工具,慎選投資契機,以為投資人創造收益為目標。投資人亦可藉由投資基金,利用專業機構之市場鑽研成果,並分散投資風險,達到投資之目的。

    市場上有數以千計之境內/外基金,投資人可根據本身之風險屬性及投資需求,以單筆投資或定期(不)定額之方式申購基金。投資管道可透過本行各地之營業單位臨櫃、個人/企業網路銀行、行動銀行、Phone Banking(電話客服)等管道申請。

    二、海外債券

    海外債券是境外發行機構為募集資金的需求而向投資大眾出具的募資憑證,由境外發行機構承諾按照債券的面額、配息率、年期等給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發行機構通常為外國政府、政府機關、公司(包括金融機構)或其他的機構組織。到期日不一而足,可能介於1年-40年之間。

    海外債券通常為定期配息之商品。選擇海外債時,無論是持有債券到期還本,或是於次級市場交易買賣,投資人皆需留意發行機構之信用程度,並注意債券之流動性。但債券雖與股市及景氣具有連動性,其長期波動風險卻較股市為低,為尋求穩定收益之投資工具,是想參與景氣復甦獲利機會又不想承擔股市波動之投資人的選擇之一。投資管道可透過本行各地之營業單位臨櫃、Phone Banking(電話客服)等管道申請。

    三、ETF(Exchange Traded Funds/指數股票型基金)

    商品架構為追蹤市場上之某一特定指數變化,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供投資人買賣的基金,成交資訊非常透明。追蹤之指數涵蓋全球之金融市場,種類繁多。指數之商品類別大致可區分為股票型、債券型、商品型、貨幣型及另類投資等等。另ETF之績效追蹤,又可區分為看多、看空、及槓桿倍數績效之表現,類型變化多,投資人可依本身之投資風險屬性,喜好追蹤之指數,選擇適合之ETF為投資標的。投資管道可透過本行各地之營業單位臨櫃、Phone Banking(電話客服)等管道申請。

    四、境外股票

    為境外之股份公司為了籌措資金而於市場上發行的憑證,持有此一憑證者即為公司的股東,並持有公司部分所有權,股東享有公司獲利時分配股息的權利。

    一般市場上投資人投資股票,著重於資本利得、股利收入。於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之股票,成交資訊非常透明,投資人可因低買高賣而賺取價差或分配到相對應的股利收入。投資管道可透過本行各地之營業單位臨櫃、Phone Banking(電話客服)等管道申請。

    五、特別股

    與股票、ETF相同,於證券交易所交易,成交資訊非常透明。

    特別股之特性如同海外債有固定之的配息、(可能有)到期、保本之條件,但是發行機構有買回權、延遲付息權(累積、非累積) 之特性。因此特別股之波動性相對普通股較低,且受償順位皆高於普通股股權。

    特別股大多於發行後第五年為發行機構第一次可執行買回權之日,如發行機構於此時或之後執行買回權,將以商品之票面價格,自商品持有人手中買回。投資管道可透過本行各地之營業單位臨櫃、Phone Banking(電話客服)等管道申請。

    六、境外結構型商品

    本商品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結合固定收益商品並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者。

    商品的配息以及到期返還金額,通常是由連結標的如股價、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等標的之表現所決定,因此如連結標的之走勢符合投資人之預期,即可達成投資之目的。如商品有配息及到期保本之條件,即由商品之發行/保證人所保證,通常為具備市場投資經驗投資人,依據對連結標的走勢之判斷及對發行機構保本能力之評價,而進行投資。投資管道可透過本行各地之營業單位臨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