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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存託憑證業務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係指由本國銀行即存託機構 (Depositary Bank)所發行的可轉讓的憑證,用以表彰一定數量之外國公司股票,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則委由外國當地之保管銀行保管。

    存託憑證之種類,依發行地區不同,可分為全球存託憑證(簡稱GDR,於全球發行)、美國存託憑證(簡稱ADR,於美國發行)及臺灣存託憑證(簡稱TDR,於臺灣發行)。

    持有存託憑證等於擁有該外國公司的股票:於外國公司分配股息時,由存託機構將之轉換為本國貨幣支付給存託憑證持有人;外國公司分配股利時,由存託機構按持有人持有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比例,配發存託憑證單位數給持有人。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時,須委託存託機構代為行使。

    本行擔任巨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Ju T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3336)、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SIM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2000)及越南製造加工出口控股有限公司(Vietnam Manufacturing and Export Processing,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0422)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存託機構。

    巨騰TDR(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號:9136,簡稱巨騰)發行內容如下:

    • 一、上市臺灣存託憑證數量:160,000,000單位。
    • 二、上市臺灣存託憑證開始買賣日期:民國98年5月25日。
    • 三、本次上市臺灣存託憑證之權利義務:詳參 巨騰公開說明書第35頁。
    • 四、臺灣存託憑證表彰權利:每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表彰巨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普通股1股。
    • 五、存託機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一)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66號7樓
      (二)電話:(02) 2173-6699分機7206、7230、7250
    • 六、保管機構:花旗銀行香港分行。
    • 七、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一)地址: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10號B1
      (二)電話:(02) 2586-5859
    • 八、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其所屬國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將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每日開盤前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揭露。

    晨訊科技TDR(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號:912000,簡稱晨訊科)發行內容如下:

    • 一、上市臺灣存託憑證數量:137,500,000單位。
    • 二、上市臺灣存託憑證開始買賣日期:民國100年4月25日。
    • 三、本次上市臺灣存託憑證之權利義務:詳參 晨訊科公開說明書第77頁。
    • 四、臺灣存託憑證表彰權利:每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表彰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普通股2股。
    • 五、存託機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一)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66號7樓
      (二)電話:(02) 2173-6699分機7206、7230、7250
    • 六、保管機構:花旗銀行香港分行。
    • 七、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一)地址: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10號B1
      (二)電話:(02) 2586-5859
    • 八、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其所屬國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將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每日開盤前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揭露。

    越南製造加工出口(控股)TDR(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號:9110,簡稱越南控)發行內容如下:

    • 一、上市臺灣存託憑證數量:54,500,000單位。
    • 二、上市臺灣存託憑證開始買賣日期:民國98年12月3日。
    • 三、本次上市臺灣存託憑證之權利義務:請詳參 越南控公開說明書第63頁。
    • 四、臺灣存託憑證表彰權利:每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表彰越南製造加工出口(控股)有限公司普通股2股。
    • 五、存託機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一)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66號7樓
      (二)電話:(02) 2173-6699分機7206、7230、7250
    • 六、保管機構:花旗銀行香港分行。
    • 七、股務代理機構: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一)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85號7樓
      (二)電話:(02) 2541-9977
    • 八、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其所屬國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將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每日開盤前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揭露。

    出售存託財產

    • 一、TDR持有人須檢附(一)身分證明文件、(二)集保原留印鑑、(三)集保證券存摺及(四)經合法簽署之
      1. 巨騰請求出售存託財產通知書
      2. 晨訊科請求出售存託財產通知書
      3. 越南控請求出售存託財產通知書 ,洽其原開設集保帳戶之證券商辦理。存託機構於收受臺灣集保結算所轉送之通知書後,指示保管機構出售TDR所表彰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賣得價款兌換成新台幣,於扣除相關稅費後之餘額支付予持有人。
    • 二、持有人出售存託財產之風險、稅捐及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發行公司及存託機構不保證存託財產之出售一定成交,亦不保證成交之時間及價格。
    • 三、存託機構於發行公司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或發行公司通知存託機構依相關法令不得辦理發行公司股份轉讓登記時,應停止受理存託財產之兌回。
    • 四、非經存託機構同意,持有人出售存託財產之請求不得撤回。
    • 五、存託財產出售之請求應為發行公司普通股壹股之整倍數。
    • 六、因法令規定、政府命令、外匯或金融市場停止交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存託機構之原因致持有人權益受到損害,存託機構不負任何責任。

    兌回存託財產

    • 一、TDR持有人須檢附(一)身分證明文件、(二)集保原留印鑑、(三)集保證券存摺、(四)經合法簽署之
      1. 巨騰請求兌回存託財產通知書
      2. 晨訊科請求兌回存託財產通知書
      3. 越南控請求兌回存託財產通知書 (五)最終受益人聲明書 及(六)匯款收據正本,洽其原開設集保帳戶之證券商辦理。存託機構於收受臺灣集保結算所轉送之通知書及確認持有人繳付相關稅費後,指示保管機構將存託財產直接存入持有人的香港CCASS帳戶。
    • 二、持有人繳付兌回手續費之匯款帳號:元大商業銀行城中分行第00415-210352230號,戶名「元大商業銀行信託部」。
    • 三、存託機構於發行公司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或發行公司通知存託機構依相關法令不得辦理發行公司股份轉讓登記時,應停止受理存託財產之兌回。
    • 四、非經存託機構同意,持有人兌回存託財產之請求不得撤回。
    • 五、存託財產兌回之請求應為發行公司普通股壹股之整倍數。
    • 六、存託財產之兌回應受限於原上市地相關規定與存託機構、保管機構或發行公司為遵守相關法令而認為必須設定之轉讓限制或其他程序。
    • 七、因法令規定、政府命令、外匯或金融市場停止交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存託機構之原因致持有人權益受到損害,存託機構不負任何責任。

    額度內再發行

    • 一、申請人須先電洽存託機構確認有無額度,若有額度,將應付手續費以電匯方式匯入至存託機構指定帳戶。
    • 二、TDR持有人須檢附(一)身分證明文件、(二)集保證券存摺、(三)經合法簽署之
      1. 巨騰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書
      2. 晨訊科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書
      3. 越南控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書 及(四)匯款收據影本,洽其原開設集保帳戶之證券商辦理;申請人應將匯款收據連同上開文件傳真至存託機構,並立即電話聯繫存託機構,以確認存託機構收到該傳真。
    • 三、申請人應於傳真申請書予存託機構後,立即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集保存摺影本、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書正本及手續費匯款收據影本送交存託機構。存託機構受理日係以收到上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集保存摺影本、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書正本、手續費匯款收據影本,且收到應收取之手續費日期為準。如有文件不齊(包含存託機構未收到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書正本),或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書內容填寫不完整,或存託機構未收到應收取之手續費之情形,存託機構將不受理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申請,相關手續費不予退還。
    • 四、申請人應於向存託機構申請後第二個臺灣銀行營業日結束時間前,指示其國外證券商將提撥股份轉入存託機構於國外保管機構開立之集保帳戶。
    • 五、申請人應自行審閱集保存摺之登載內容,以為確認;申請人自取得臺灣存託憑證之日起,成為發行公司與存託機構已簽訂存託契約當事人,依存託契約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
    • 六、如申請人向存託機構申請後第二個臺灣銀行營業日結束時間前,提撥股份尚未轉入存託機構CCASS集保帳戶,或轉入股份數額不符,該次申請書自動失效,且相關手續費不予退還。
    • 七、申請人繳付再發行手續費之匯款帳號:元大商業銀行城中分行第00415-210352230號,戶名「元大商業銀行信託部」。
    • 八、存託機構於發行公司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或發行公司通知存託機構依相關法令不得辦理發行公司股份轉讓登記時,應停止臺灣存託憑證之再發行。
    • 九、非經存託機構同意,申請人再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請求不得撤回。
    • 十、再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請求應為發行公司普通股壹股之整倍數。
    • 十一、再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應受限於原上市地相關規定與存託機構、保管機構或發行公司為遵守相關法令而認為必須設定之轉讓限制或其他程序。
    • 十二、因法令規定、政府命令、外匯或金融市場停止交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存託機構之原因致持有人權益受到損害,存託機構不負任何責任。
    • 十三、臺灣存託憑證額度內再發行有一定風險,包含但不限於因轉換時程所引起之市場價格波動,申請人於申請轉換時,請審慎行事。
您好,我是元先生智能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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