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屬政府之政策性保險,其政性目標在經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俾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遭受損害,被保險人受賠償時,保險人負賠償及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之責,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合理之基本補償。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體傷,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或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依保險契約規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給付項目及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2.每一個人殘廢:最高200萬元。 3.每一個人死亡:定額給付200萬元。 每一事故給付人數無上限,每人最高給付220萬元(先傷後殘廢或死亡之合計)
【罰則】
車輛所有人應依法投保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未投保或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續保者: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未投保車輛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隨著經濟蓬勃發展,加上保險觀念普及,投保汽機車保險意願提昇,使其成為一般大眾最常聽聞的商品,也成為主導產險市場業務的主流。 任意汽機車保險之種類很多,其中較常投保的項目如下:
◎車體損失險 ◎竊盜損失險 ◎第三人責任險 ◎乘客責任險 ◎駕駛人傷害險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被保險汽車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甲式 |
乙式 |
丙式 |
1. 碰撞、傾覆。 2. 火災 3. 閃電、雷擊 4. 爆炸 5. 拋擲物或墜落物 6. 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7. 不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
1. 碰撞、傾覆。 2. 火災 3. 閃電、雷擊 4. 爆炸 5. 拋擲物或墜落物 |
被保險汽車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被保險汽車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汽車第三人財損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同意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乘客指除駕駛人外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包含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及受僱人。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條款】 被保險人於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時,保險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第一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前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表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保險公司按下列骨折表所定日數乘「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表所訂日數為上限。
【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 因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保險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上述商品之詳細內容,悉依保險公司正式簽發保險單及保單條款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