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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介紹
  •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一、基金

    基金是集合投資人的資金,透過專業機構操作管理,盈虧及風險由投資人共同分享及承擔。 基金的優點,是由專業機構投入人力研究,藉由市場上各種投資工具,慎選投資契機,以為投資人創造收益為目標。投資人亦可藉由投資基金,利用專業機構之市場鑽研成果,並分散投資風險,達到投資之目的。

    市場上有數以千計之境內/外基金,投資人可根據本身之風險屬性及投資需求,以單筆投資或定期(不)定額之方式申購基金。投資管道可透過本行各地之營業單位臨櫃、個人/企業網路銀行、行動銀行、Phone Banking(電話客服)等管道申請。

    二、海外債券

    海外債券是境外發行機構為募集資金的需求而向投資大眾出具的募資憑證,由境外發行機構承諾按照債券的面額、配息率、年期等給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發行機構通常為外國政府、政府機關、公司(包括金融機構)或其他的機構組織。到期日不一而足,可能介於1年-40年之間。

    海外債券通常為定期配息之商品。選擇海外債時,無論是持有債券到期還本,或是於次級市場交易買賣,投資人皆需留意發行機構之信用程度,並注意債券之流動性。但債券雖與股市及景氣具有連動性,其長期波動風險卻較股市為低,為尋求穩定收益之投資工具,是想參與景氣復甦獲利機會又不想承擔股市波動之投資人的選擇之一。投資管道可透過本行各地之營業單位臨櫃、Phone Banking(電話客服)等管道申請。

    三、ETF(Exchange Traded Funds/指數股票型基金)

    商品架構為追蹤市場上之某一特定指數變化,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供投資人買賣的基金,成交資訊非常透明。追蹤之指數涵蓋全球之金融市場,種類繁多。指數之商品類別大致可區分為股票型、債券型、商品型、貨幣型及另類投資等等。另ETF之績效追蹤,又可區分為看多、看空、及槓桿倍數績效之表現,類型變化多,投資人可依本身之投資風險屬性,喜好追蹤之指數,選擇適合之ETF為投資標的。投資管道可透過本行各地之營業單位臨櫃、Phone Banking(電話客服)等管道申請。

    四、境外股票

    為境外之股份公司為了籌措資金而於市場上發行的憑證,持有此一憑證者即為公司的股東,並持有公司部分所有權,股東享有公司獲利時分配股息的權利。

    一般市場上投資人投資股票,著重於資本利得、股利收入。於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之股票,成交資訊非常透明,投資人可因低買高賣而賺取價差或分配到相對應的股利收入。投資管道可透過本行各地之營業單位臨櫃、Phone Banking(電話客服)等管道申請。

    五、特別股

    與股票、ETF相同,於證券交易所交易,成交資訊非常透明。

    特別股之特性如同海外債有固定之的配息、(可能有)到期、保本之條件,但是發行機構有買回權、延遲付息權(累積、非累積) 之特性。因此特別股之波動性相對普通股較低,且受償順位皆高於普通股股權。

    特別股大多於發行後第五年為發行機構第一次可執行買回權之日,如發行機構於此時或之後執行買回權,將以商品之票面價格,自商品持有人手中買回。投資管道可透過本行各地之營業單位臨櫃、Phone Banking(電話客服)等管道申請。

    六、境外結構型商品

    本商品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結合固定收益商品並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者。

    商品的配息以及到期返還金額,通常是由連結標的如股價、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等標的之表現所決定,因此如連結標的之走勢符合投資人之預期,即可達成投資之目的。如商品有配息及到期保本之條件,即由商品之發行/保證人所保證,通常為具備市場投資經驗投資人,依據對連結標的走勢之判斷及對發行機構保本能力之評價,而進行投資。投資管道可透過本行各地之營業單位臨櫃申請。

  • 不動產信託

    一、不動產信託之意義

    所謂不動產信託係不動產所有權人將不動產(即土地及其定著物)交付信託予本行,由本行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將不動產透過開發、管理、處分及經營等程序,提高不動產之附加價值,並將信託收益分配予受益人。

    二、不動產信託運作基本架構

    • 委託人與受託人(本行)簽訂不動產信託契約,將不動產與資金移轉給本行信託部。
    • 本行按期將工程款項撥付給營造廠商及付款予其他相關團體或個人。
    • 建物興建完工後信託契約終止,本行將信託財產返還予受益人。

    三、辦理不動產信託的優點

    • 產權完整且歸屬明確,減少紛爭。
    • 避免興建工程中輟,確保興建過程順利完成。
    • 興建資金由本行控管,可按興建用途專款專用,增加透明度,較易取信於承購戶,利於銷售。
    •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不會受到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權人強制執行。
    • 保障預售屋承購戶權益

    四、諮詢專線

    請洽元大銀行信託部 (02)2173-6699分機7207

  • 金錢信託

    一、金錢信託之意義

    所謂金錢信託係指客戶與本行簽訂信託契約,將金錢交付信託予本行,由本行根據契約約定條款管理運用,並定期或不定期支付信託本金或收益予受益人,於信託終了時,將信託財產依契約約定之方式返還予客戶或其指定之受益人。

    二、金錢信託之架構

    依客戶不同之需求,量身訂做專屬的信託規劃,發揮財產保護、財產移轉、合法節稅等目的,如退休安養信託、子女教育信託…等。

    三、辦理金錢信託的優點

    • 財產順利移轉:透過信託贈與節稅規劃,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
    • 享有財產掌控權:信託期間仍有掌控權,可領回部分財產或終止契約;信託到期財產移轉予下一代,可避免子女過早取得財產。
    • 財產多元化運用: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可投資銀行上架之相關理財產品。
    •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不會受到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權人強制執行。

    四、諮詢專線

    請洽元大銀行信託部 (02)2173-6699分機7203

  • 員工持股儲蓄信託

    一、員工持股/儲蓄信託之定義

    指同一機構之員工為達到長期儲蓄、累積財富之目的,由員工以自由加入方式共同成立員工持股委員會或投資儲蓄委員會,由會員推選代表人代表該會員工與本行信託部(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約定每月自員工薪資提存一定金額,或加上企業主為獎勵員工提撥之獎助金,由本行信託部(受託人)依指示購買其服務公司之股票(持股信託)或其指定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儲蓄信託),並計算各員工持有股數(單位數),於信託期間屆滿或終止時,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之一種信託業務。

    二、員工持股/儲蓄信託之架構

    三、員工持股/儲蓄信託之優點

    • 企業:

      (1) 獎勵員工,彈性調整薪酬制度。
      (2) 減少員工流動,留住優秀人才。
      (3) 內部控股,股權安定。
      (4) 加強員工對企業的向心力,促進勞資和諧。

    • 員工:

      (1) 小額儲蓄,累積財富。
      (2) 公司獎助金提撥,提高員工福利。
      (3) 資金集合投資,交易費用低。
      (4) 退休金有保障,安享人生。

    四、諮詢專線

    請洽元大銀行信託部 (02)2173-6699分機7214

  • 保險金信託

    一、保險金信託的意義

    保險金信託是一種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服務商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託財產,由保險受益人和本行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情事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本行(即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管理,且依信託契約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予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予信託受益人。

    二、保險金信託之架構

    三、保險金信託之優點

    • 落實照顧家人美意
    • 財產世代安全移轉
    • 保險金免遭他人覬覦
    • 避免家族紛爭

    四、辦理方式

    • 保險要保人應將保險契約送交保險公司批註或聲明保險金限匯入「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 委託人必須親自攜帶已完成批註的保險單正本、委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至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若委託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者或無行為能力者,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五、諮詢專線

    請洽元大銀行信託部 (02)2173-6699分機7203

  • 有價證券信託

    一、何謂有價證券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簡單來說,就是有價證券所有權人(委託人),將有價證券所有權移轉給本行信託部(受託人),使受託人依其信託契約指示,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的一種法律關係。

    二、有價證券信託的型態

    • 管理型:
      代為保管、收受孳息、繳納增資股款、行使表決權等管理事宜。
    • 運用型:
      除了代為管理外,並加以運用以獲取收益。
    • 處分型:
      單純以處分有價證券為目的。
    • 節稅型:

      (1)「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2)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

      (3)選擇高配股、高配息的股票

      (4)股票所有權歸委託人所有,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贈與受益人,可兼具財富移轉及節省贈與稅等效益

    三、有價證券信託的架構

    四、辦理有價證券信託的優點

    • 專業團隊運作
    • 合法節稅
    • 財產適當分配
    • 代為收取孳息及行使股東權利
    • 財產具有獨立性,不受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
    • 透過信託,仍可保有財產掌控權

    五、諮詢專線

    請洽元大銀行信託部 (02)2173-6699分機7202

  • 有價證券簽證

    一、辦理方式

    凡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時,得檢具應備之文件,向本行申辦。

    二、有價證券簽證項目

    • 公司股票
    • 公司債券
    • 新股權利證書
    • 股款繳納憑證
    • 受益憑證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三、業務特色

    • 簽證費用低廉,大額可再享折扣優惠。
    • 配合公司資本額大小,提供印製物美價廉股票廠商資訊。
    • 作業簡便,簽證時效迅速。
    • 亦可提供公司資本增資或分割換發之證券簽證。

    四、諮詢專線

    請洽元大銀行信託部 (02)2173-6699分機7225

  • 保管業務

    一、辦理方式

    • 營業保證金保管
      舉凡證券商、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投信投顧全權委託代操業務、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等依法所提存之營業保證金,皆可以本行定期存單或證期局認可之保管品,委由本行信託部代為保管。
    • 基金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法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證期局核准後得委託本行信託部擔任其各項資產之保管銀行。
    • 全權委託投資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之投資資金,委託本行信託部擔任其各項資產之保管銀行。
    • 外國機構投資人、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保管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依規定須指定一家國內銀行為保管銀行,委託辦理後續交易確認及交割等相關事宜。

    二、業務服務項目

    • 開立相關交易帳戶
    • 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 資產保管
    • 帳務處理
    • 報表提供
    • 收益領取

    三、諮詢專線

    請洽元大銀行信託部 (02)2173-6699分機7227

  • 臺灣存託憑證業務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係指由本國銀行即存託機構 (Depositary Bank)所發行的可轉讓的憑證,用以表彰一定數量之外國公司股票,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則委由外國當地之保管銀行保管。

    存託憑證之種類,依發行地區不同,可分為全球存託憑證(簡稱GDR,於全球發行)、美國存託憑證(簡稱ADR,於美國發行)及臺灣存託憑證(簡稱TDR,於臺灣發行)。

    持有存託憑證等於擁有該外國公司的股票:於外國公司分配股息時,由存託機構將之轉換為本國貨幣支付給存託憑證持有人;外國公司分配股利時,由存託機構按持有人持有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比例,配發存託憑證單位數給持有人。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時,須委託存託機構代為行使。

    本行擔任巨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Ju T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3336)、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SIM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2000)及越南製造加工出口控股有限公司(Vietnam Manufacturing and Export Processing,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0422)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存託機構。

    巨騰TDR(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號:9136,簡稱巨騰)發行內容如下:

    • 一、上市臺灣存託憑證數量:160,000,000單位。
    • 二、上市臺灣存託憑證開始買賣日期:民國98年5月25日。
    • 三、本次上市臺灣存託憑證之權利義務:詳參 巨騰公開說明書第35頁。
    • 四、臺灣存託憑證表彰權利:每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表彰巨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普通股1股。
    • 五、存託機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一)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66號7樓
      (二)電話:(02) 2173-6699分機7206、7230、7250
    • 六、保管機構:花旗銀行香港分行。
    • 七、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一)地址: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10號B1
      (二)電話:(02) 2586-5859
    • 八、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其所屬國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將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每日開盤前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揭露。

    晨訊科技TDR(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號:912000,簡稱晨訊科)發行內容如下:

    • 一、上市臺灣存託憑證數量:137,500,000單位。
    • 二、上市臺灣存託憑證開始買賣日期:民國100年4月25日。
    • 三、本次上市臺灣存託憑證之權利義務:詳參 晨訊科公開說明書第77頁。
    • 四、臺灣存託憑證表彰權利:每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表彰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普通股2股。
    • 五、存託機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一)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66號7樓
      (二)電話:(02) 2173-6699分機7206、7230、7250
    • 六、保管機構:花旗銀行香港分行。
    • 七、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一)地址: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10號B1
      (二)電話:(02) 2586-5859
    • 八、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其所屬國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將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每日開盤前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揭露。

    越南製造加工出口(控股)TDR(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號:9110,簡稱越南控)發行內容如下:

    • 一、上市臺灣存託憑證數量:54,500,000單位。
    • 二、上市臺灣存託憑證開始買賣日期:民國98年12月3日。
    • 三、本次上市臺灣存託憑證之權利義務:請詳參 越南控公開說明書第63頁。
    • 四、臺灣存託憑證表彰權利:每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表彰越南製造加工出口(控股)有限公司普通股2股。
    • 五、存託機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一)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66號7樓
      (二)電話:(02) 2173-6699分機7206、7230、7250
    • 六、保管機構:花旗銀行香港分行。
    • 七、股務代理機構: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一)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85號7樓
      (二)電話:(02) 2541-9977
    • 八、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其所屬國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將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每日開盤前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揭露。

    出售存託財產

    • 一、TDR持有人須檢附(一)身分證明文件、(二)集保原留印鑑、(三)集保證券存摺及(四)經合法簽署之
      1. 巨騰請求出售存託財產通知書
      2. 晨訊科請求出售存託財產通知書
      3. 越南控請求出售存託財產通知書 ,洽其原開設集保帳戶之證券商辦理。存託機構於收受臺灣集保結算所轉送之通知書後,指示保管機構出售TDR所表彰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賣得價款兌換成新台幣,於扣除相關稅費後之餘額支付予持有人。
    • 二、持有人出售存託財產之風險、稅捐及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發行公司及存託機構不保證存託財產之出售一定成交,亦不保證成交之時間及價格。
    • 三、存託機構於發行公司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或發行公司通知存託機構依相關法令不得辦理發行公司股份轉讓登記時,應停止受理存託財產之兌回。
    • 四、非經存託機構同意,持有人出售存託財產之請求不得撤回。
    • 五、存託財產出售之請求應為發行公司普通股壹股之整倍數。
    • 六、因法令規定、政府命令、外匯或金融市場停止交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存託機構之原因致持有人權益受到損害,存託機構不負任何責任。

    兌回存託財產

    • 一、TDR持有人須檢附(一)身分證明文件、(二)集保原留印鑑、(三)集保證券存摺、(四)經合法簽署之
      1. 巨騰請求兌回存託財產通知書
      2. 晨訊科請求兌回存託財產通知書
      3. 越南控請求兌回存託財產通知書 (五)最終受益人聲明書 及(六)匯款收據正本,洽其原開設集保帳戶之證券商辦理。存託機構於收受臺灣集保結算所轉送之通知書及確認持有人繳付相關稅費後,指示保管機構將存託財產直接存入持有人的香港CCASS帳戶。
    • 二、持有人繳付兌回手續費之匯款帳號:元大商業銀行城中分行第00415-210352230號,戶名「元大商業銀行信託部」。
    • 三、存託機構於發行公司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或發行公司通知存託機構依相關法令不得辦理發行公司股份轉讓登記時,應停止受理存託財產之兌回。
    • 四、非經存託機構同意,持有人兌回存託財產之請求不得撤回。
    • 五、存託財產兌回之請求應為發行公司普通股壹股之整倍數。
    • 六、存託財產之兌回應受限於原上市地相關規定與存託機構、保管機構或發行公司為遵守相關法令而認為必須設定之轉讓限制或其他程序。
    • 七、因法令規定、政府命令、外匯或金融市場停止交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存託機構之原因致持有人權益受到損害,存託機構不負任何責任。

    額度內再發行

    • 一、申請人須先電洽存託機構確認有無額度,若有額度,將應付手續費以電匯方式匯入至存託機構指定帳戶。
    • 二、TDR持有人須檢附(一)身分證明文件、(二)集保證券存摺、(三)經合法簽署之
      1. 巨騰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書
      2. 晨訊科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書
      3. 越南控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書 及(四)匯款收據影本,洽其原開設集保帳戶之證券商辦理;申請人應將匯款收據連同上開文件傳真至存託機構,並立即電話聯繫存託機構,以確認存託機構收到該傳真。
    • 三、申請人應於傳真申請書予存託機構後,立即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集保存摺影本、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書正本及手續費匯款收據影本送交存託機構。存託機構受理日係以收到上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集保存摺影本、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書正本、手續費匯款收據影本,且收到應收取之手續費日期為準。如有文件不齊(包含存託機構未收到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書正本),或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書內容填寫不完整,或存託機構未收到應收取之手續費之情形,存託機構將不受理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申請,相關手續費不予退還。
    • 四、申請人應於向存託機構申請後第二個臺灣銀行營業日結束時間前,指示其國外證券商將提撥股份轉入存託機構於國外保管機構開立之集保帳戶。
    • 五、申請人應自行審閱集保存摺之登載內容,以為確認;申請人自取得臺灣存託憑證之日起,成為發行公司與存託機構已簽訂存託契約當事人,依存託契約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
    • 六、如申請人向存託機構申請後第二個臺灣銀行營業日結束時間前,提撥股份尚未轉入存託機構CCASS集保帳戶,或轉入股份數額不符,該次申請書自動失效,且相關手續費不予退還。
    • 七、申請人繳付再發行手續費之匯款帳號:元大商業銀行城中分行第00415-210352230號,戶名「元大商業銀行信託部」。
    • 八、存託機構於發行公司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或發行公司通知存託機構依相關法令不得辦理發行公司股份轉讓登記時,應停止臺灣存託憑證之再發行。
    • 九、非經存託機構同意,申請人再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請求不得撤回。
    • 十、再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請求應為發行公司普通股壹股之整倍數。
    • 十一、再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應受限於原上市地相關規定與存託機構、保管機構或發行公司為遵守相關法令而認為必須設定之轉讓限制或其他程序。
    • 十二、因法令規定、政府命令、外匯或金融市場停止交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存託機構之原因致持有人權益受到損害,存託機構不負任何責任。
    • 十三、臺灣存託憑證額度內再發行有一定風險,包含但不限於因轉換時程所引起之市場價格波動,申請人於申請轉換時,請審慎行事。
  • 公職人員財產信託
    • 依據:

      新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業於97年10月1日施行,該法第7條及第18條規定:「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簡稱委託人)之不動產(除自用一戶外)及上市上櫃股票,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者保管。」

    • 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1)不動產:
      A.自用房屋(含基地、房屋座落同一基地或鄰近基地之一個停車位)一戶及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耕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或承受有困難者(無權狀未辦保存登記者),毋需交付信託;
      B.若權狀遺失應先申請補發後,再辦理信託移轉及向監察院申報。

      (2)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
      A.整股及零股皆需信託。
      B.以紙本持有者先存入集保。
      C.遺失者先申請除權判決補發完成後,交付信託。
      D.已下市櫃或興櫃者,毋需信託。

    • 辦理程序及作業時間:

      (1) 由委託人備妥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及財產資料影本,並填妥公職人員信託資料表(含財產信託明細表)(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分別填寫)交付本行,雙方研擬信託契約並辦理簽約事宜。

      (2)簽訂信託契約時,委託人一併交付下列信託財產,並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A.土地、房屋權狀正本。
      B.印鑑證明(每一地政事務所乙張)及最近1期已繳納之房屋、地價稅單影本(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使用)。
      C.股票集中保管證券存摺(含信託轉帳申請書)。

      (3) 財產信託移轉完竣後,本行備妥信託契約影本、財產信託移轉證明文件及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交付委託人,由委託人併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強制信託人員專用),向監察院提出財產申報。

    • 辦理程序及作業時間:

      請參閱「元大商業銀行辦理公職人員財產信託收費標準」。

  • 安養信託/身心障礙者信託專區
    安養信託業務
    一、

    安養信託的意義
            安養信託主要是金錢信託,受益人須年滿55歲以上。委託人與本行(即受託人)簽訂「安養信託契約書」(臺幣或外幣皆可),並將資金或保險金(即信託財產)交付信託予本行,再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定期將信託利益給付予受益人或其指定之安養機構/醫療機構等,以照顧其老年退休生活,於信託契約終止後,再將剩餘信託財產交付予歸屬權利人。

    二、

    安養信託架構(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皆可)

    三、 安養信託之優點
    • 財產保障:信託財產妥善理財規劃,提供老年生活經濟來源,輕鬆享受退休生活。
    • 彈性給付:定期匯款予受益人本人或其指定之安養/醫療機構帳戶,專款專用,妥善照顧老年生活。
    • 信託監察人機制:透過信託監察人,監督信託事務之執行。
    • 制式化信託契約:貼心設計生活支出所需選項,供客戶勾選,省時又方便。
    四、 辦理方式
    • 委託人必須親自攜帶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等)及印鑑至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若擬設置信託監察人,則信託監察人亦須親自攜帶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等)及印鑑辦理。
    • 若資金來源為保險金,保險要保人應與保險公司約定或辦理保單批註,指示保險公司限將保險金匯入「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五、 諮詢專線
    請洽元大銀行信託部 (02)2173-6699分機7203

    身心障礙者信託業務
    一、

    身心障礙者信託的意義
            身心障礙者信託主要是金錢信託,受益人須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委託人與本行(即受託人)簽訂「身心障礙者信託契約書」(臺幣或外幣皆可),並將資金或保險金(即信託財產)交付信託予本行,再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定期將信託利益給付予受益人或其指定之安養機構/醫療機構等,以作為其將來教育或生活養護之用,於信託契約終止後,再將剩餘信託財產交付予歸屬權利人。

    二、

    身心障礙者信託架構(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皆可)

    三、 身心障礙者信託之優點
    • 財產保障:信託財產妥善理財規劃,提供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或安養機構費用等,做為未來生活經濟來源。
    • 彈性給付:定期匯款予受益人本人或其指定之安養/醫療機構帳戶,專款專用,妥善照顧未來生活。
    • 信託監察人機制:透過信託監察人,監督信託事務之執行。
    • 制式化信託契約:貼心設計生活支出所需選項,供客戶勾選,省時又方便。
    四、 辦理方式
    • 委託人必須親自攜帶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等)及印鑑至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若擬設置信託監察人,則信託監察人亦須親自攜帶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等)及印鑑辦理。委託人若為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者,輔助人或監護人亦須親自攜帶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等)及印鑑至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
    • 若資金來源為保險金,保險要保人應與保險公司約定或辦理保單批註,指示保險公司限將保險金匯入「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五、 諮詢專線
    請洽元大銀行信託部 (02)2173-6699分機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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